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二年催字第二五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捌仟壹佰壹拾伍元│0000000│││││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