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宣告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確定。茲查該被告在緩刑期前犯竊盜罪,另經鈞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
二、經核聲請人檢送之上開二案件判決正本及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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