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二年催字第二○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東法官劉以全法官陳明偉┌──────────────────────────────────────────────────────┐│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祥義汽車百貨行 廖勝 │合作金庫銀行三峽分│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伍仟肆佰陸拾元│0000000││││義、 陳朝祥 │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