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989號),嗣經本院受理後(96年度簡字第2227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甲○○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嫌,固非無見。惟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業經立法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七月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六○○○八八五六一號令公布,同年月十三日生效。是被告犯罪後,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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