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八七四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查公訴人認被告甲○○係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然該條犯罪,業經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七月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八八五六一號令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則被告涉嫌之犯罪,既經廢止其刑罰,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