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法官紀佳良法官秦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