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張棊閔 (即 林翠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達成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股東戶名:林翠華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股東戶名:林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