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江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桂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2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街000巷00號)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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