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柯婉茹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7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9,24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10計算之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4,8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秋明附表編號請求項目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給付基數年息金額1本金539,2492利息539,249112年12月22日113年3月26日(10/365+86/366)3.69%5,220.713違約金539,249113年1月23日113年3月26日(64/366)0.369%347.95合計544,8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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