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747號債權人中華商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樹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瑪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管理費數額之收據依據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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