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 陳雅莉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 律師被告 陳美樺
陳霈嫺 張民用 張民正 張民咸 張濟 夏秀蘭 夏秀溱 許綸麟 (即 許坤茂 繼承人)
許志明 (即許坤茂繼承人)
許麗雪 (即許坤茂繼承人)
許鳳玉 (即許坤茂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更正裁定(民國113年6月20日)之原本及正本其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更正裁定(民國113年6月20日)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表二: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合併分
割方案(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112年12月28日北土測字第2013號)土地編號面積(平方公尺)受分配人及其權利範圍備註104地號A57.47夏秀蘭(1/1)/B208.70許志明、許麗雪、許鳳玉、許綸麟公同共有C222.61夏秀溱(2500/10000)、張民用(1875/10000)、張民正(1875/10000)、張民咸(1875/10000)、張濟(1875/10000)分別共有108地號D208.70陳美樺(1/1)/E262.52陳雅莉(1/1)/F208.70陳霈嫺(1/1)/119地號G126.17陳美樺(1/1)/H126.17陳霈嫺(1/1)/I159.82陳雅莉(1/1)/J100.92張民用(5/140)、張民正(5/140)、張民咸(5/140)、張濟(5/140)分別共有K33.65夏秀蘭(1/1)/L33.65夏秀溱(1/1)/M126.19許志明、許麗雪、許鳳玉、許綸麟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