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267號原告 饒業誠 被告 葉裁神 (已歿)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葉裁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葉裁神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1年6月3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查明補正被告之繼承人,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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