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田康伯 被告 廖有益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華奕超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