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志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其中附表各編號之記載,並為以下補充更正:
(一)編號2罪名欄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竊盜等」。
(二)編號5罪名欄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竊盜等」;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等」;最後事實審欄及確定判決欄之案號記載,均應補充更正為「99年度易字第1200、1229號」。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