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岳蓉 (原名: 林廷汧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岳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之影本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審判資訊消債事件查詢作業系統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