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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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0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薏方
黃宜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內關於「,並參酌前開諸情狀,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應更正為「。本件傷害罪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後,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內關於「,並參酌前開諸情狀,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顯係「。本件傷害罪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後,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本件傷害罪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後,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