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 朱世華 訴訟代理人 劉富雄 律師被告 呂道明 訴訟代理人查名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1日上午10點半,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於收受本裁定後1個月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對造,並請就承諾書內容、性質補充辯論,原告對被告抗辯已收受新臺幣200萬乙事,亦請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