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邵品綸 訴訟代理人 楊惠心 被告傑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長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約6坪即約20平方公尺【計算式:6×3.3058≒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0㎡×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