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78號原告安心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曾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 律師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5萬4,6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1,655萬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