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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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法定代理人 林柏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徐佩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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