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晉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9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晉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968號),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即被告潘晉安所具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被告於101年12月19日收受刑事判決,於101年12月29日上訴期間屆滿,至今仍未補提出),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逕向本院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