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044號聲請人 謝朝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原所附匯票受款人之記載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而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係屬有誤,請另電詢取回事宜)。
(二)提出被繼第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於聲請狀上補蓋與與印鑑證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