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321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未陳明請求債務人清償之依據亦未未陳明就貨款新臺幣358,753元部分,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依據,否則應更正為5%。經本院民國97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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