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左自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裁准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同年三月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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