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 蔡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被告 楊文郎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被告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 簡伯丞 住桃園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蔡癸華 」記載,應更正為「蔡葵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