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兆開選任辯護人黃金昌律師
鄭鈺潔律師 劉韋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8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故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1年度易字第108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兆開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告訴人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二)被告接續以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內容,先後對告訴人 孟小亞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 等人為辱罵行為,客觀上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
(三)被告以一行為辱罵告訴人等人,係以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量刑審酌:
1、犯罪之手段及所生危害:被告僅因其配偶參與韻律體操推廣事務受到攻訐、質疑,即輕率於網路公然發表辱罵告訴人等人之內容,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致貶損告訴人等人之名譽。
2、犯罪後之態度: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並表示對其偏激言論造成告訴人等人心理不舒服,深感歉意,但未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3、斟酌以上各項事由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4863號被告李兆開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劉韋廷律師
黃金昌律師鄭鈺潔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兆開之配偶為我國藝人李 瑞莎 ,孟小亞為桃園市龍潭區武漢國小體操教練,高敬惠為桃園市龍潭區龍潭國中體操教練,丁亭云為文化大學體育系學生,李慈紋為國立體育大學學生。李兆開因網路論壇Dcard「文章編號:000000000,文章標題: 黑特瑞莎 真的有付出那麼多?」文章(下稱本件爭議文章)及其下方多則回復留言之內容,對其配偶 李瑞莎 參與我國韻律體操推廣事務有所攻訐、質疑,心生不滿,並認前開文章及相關負面留言之內容,源自於孟小亞、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等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先於民國110年4月29日1時43分許,以其所使用網路論壇DcardID「jj0988」,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瀏覽知悉之本件爭議文章下方留言處,公然發表編號414、內容為「這個文章的源頭是龍痰國中教練高jin會,體大李辭蚊,和武汗國小教練孟xiao 啞連 和體糙邪會那些老不休故意抹 黑瑞莎 的(均引用原文)」之留言,再於發表前開留言後之110年4月29日1時53分至同日16時12分之期間內,接續公然發表如附表一所示帶有「老乞丐」、「智zhang(意指智障)」、「廢物」、「肥的像豬一樣」、「用肛門在想」、「腦子有問題」等侮辱性字眼之留言,使不特定多數之網路論壇Dcard使用者,得以瀏覽附表一所示留言之內容,並得藉由前開編號414留言及其後續留言討論之脈絡,進而特定附表一所示留言指涉之對象,以此方式貶損孟小亞、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等人之人格。嗣因孟小亞、高敬惠於其等位於桃園市龍潭區住所、丁亭云於臺北市士林區文化大學、李慈紋於桃園市龜山區國立體育大學瀏覽獲悉相關留言之內容,報警處理,始悉前情。
二、案經孟小亞、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等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兆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曾經使用網路論壇Dcard,以及網路論壇DcardID「jj0988」會員基本資料所顯示之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個人資料,均與被告之個人資料相符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孟小亞、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證明證人孟小亞、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等人經由旁人告知,進而獲悉網路論壇Dcard相關留言內容之經過。3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狄卡字第110050703號函、110年5月14日狄卡字第110051401號函、111年2月19日狄卡字第111021901號函⑴證明網路論壇DcardID「jj0988」會員基本資料所顯示之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個人資料,均與被告之個人資料相符之事實。⑵證明網路論壇Dcard「文章編號:000000000,文章標題:黑特瑞莎真的有付出那麼多?」文章下方編號414、423、524、588、593、631、642、820等留言,均為網路論壇DcardID「jj0988」張貼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李兆開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不記得以前曾使用之網路論壇Dcard帳號、暱稱及註冊資料,也沒有印象寫過告訴人孟小亞、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等人提告之相關留言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以:本件相關留言並非被告所為,相關留言內容無法特定指摘對象為告訴人等人,縱認相關留言係被告所為,被告留言目的係為澄清抹黑其配偶李瑞莎之不實言論,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同法第311條第1款等規定,亦得阻卻違法等語為被告辯護。惟查:
㈠附表一所示各則留言均係網路論壇DcardID「jj0988」所張
貼,有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4日狄卡字第110051401號函在卷可參,而前開網路論壇DcardID會員基本資料所顯示之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個人資料,均與被告之個人資料相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附表一所示各則留言應係被告所為,被告對此辯稱不記得、沒有印象等語,應屬卸責,被告之辯護人主張本件相關留言並非被告所為,尚非可採。
㈡被告先於110年4月29日1時43分許,以上開編號414留言記載
告訴人孟小亞、高敬惠、李慈紋等人姓名之諧音,並以其等任教、就讀之學校加以特定,附表一所示各則留言均在上開編號414留言之後,是經由先後留言之內容、文義、脈絡等,客觀上應已足使瀏覽相關留言之人,特定附表一所示留言指涉之對象,被告之辯護人主張相關留言內容無法特定指摘對象為告訴人等人,亦非可採。
㈢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同法第311條第1款等規定係就誹謗行為
所定不罰事由,於公然侮辱行為,應無適用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意旨參照),況被告以附表一所示帶有侮辱性字眼之留言,對告訴人等人為抽象性攻擊謾罵,並無陳述事實所存真實與否之問題,亦難認與自衛、自辨或保護合法利益有何關聯,被告之辯護人援引前開規定認應阻卻違法,應無理由。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以附表一所示留言辱罵告訴人等人之行為,應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點實施,其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照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割裂,是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為已足。被告以一行為辱罵告訴人等人,係以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於本件爭議文章下方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留言,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留言,均涉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其中附表二所示之留言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查:
㈠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留言固然有「廢物」、「智zhang(
意指智障)」、「乞丐」、「表子」等辱罵性字眼,然留言內容並未載明所指涉對象,且前開留言均在告訴人等人之身分經揭露之編號414留言以前,是就前開4則留言當時所存本件爭議文章下方留言討論串之內容及前後脈絡,尚無從直接特定前開4則留言所指涉之對象,故難認被告對此亦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㈡告訴意旨認附表一、二所示留言內容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因認為本件爭議文章之緣起與告訴人等無關。惟指涉本件爭議文章之緣起與告訴人等有關,客觀上是否足以貶損告訴人等之名譽,而屬誹謗性言論,實非無疑,且參諸告訴人丁亭云於警詢中自承曾在本件爭議文章下方留言處張貼「推!龍潭的韻律體操從民國88年開始就很厲害不是他來才厲害的(【留言編號9】)」、「唉,強摘的果子不甜硬搶的學生不會優秀啦記得想要好吃的果子要從挑種子開始慢慢選擇培養喔【留言編號173】」等留言,告訴人高敬惠於警詢中亦自承曾在本件爭議文章下方回文,但已被發表本件爭議文章的作者刪除,詳細內容我忘了等語,佐以告訴人等及被告雙方所提出之書狀,內容均多少提及告訴人等與被告之配偶李瑞莎對於我國韻律體操推廣事務之意見多有齟齬,足認告訴人等應有發表言論以質疑李瑞莎參與韻律體操推廣事務之情事,是本件爭議文章所載言論內容是否確與告訴人等人無涉,尚非無疑,被告以相關留言指摘本件爭議文章之緣起與告訴人等有關,亦難認其主觀上具有刻意虛捏事實以誹謗之真實惡意,尚無從率以誹謗罪責相繩。
㈢又附表一、二所示留言內容固然存有諸如「體大的鄉民們在
學校看到她時記得好好關照一下哦」、「文化和龍中附近小心的我會找人堵你們,我知道是哪幾個人寫的」、「你們還想活嗎。有沒有見過壞人啊。我就派人在龍中外面等你們」、「歡迎大家去拜訪」、「大家送他回去對岸吧」等放話尋釁、訴諸公審之不當言論,所為非是,並令告訴人等感受委屈不快,究非明確具體之惡害通知,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之構成要件行為,須係將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之具體內容通知予他人之情形,仍屬有間,故亦難認被告於此應擔負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罪責。
㈣本件依據卷內事證,雖難認被告涉有上開告訴意旨所載犯嫌
,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起訴之公然侮辱部分,應係被告基於同一概括之行為決意,並於密切時點接續實施之同一行為,故應具有同一基礎社會事實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檢察官李昭慶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朱依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留言時間留言內容(均引用原文)1110年4月29日1時53分【留言編號423】說到底就是一些在龍潭眼紅要不到錢的老乞丐2110年4月29日7時20分【留言編號524】這群龍潭教練底下的體大女智zhang們想抹黑也抹的太好笑了,覺得隨便寫幾句話就可以抹黑?那就讓鄉民給你們看什麼是正義。tmd。我記得那些選手裡面有個體大的叫做 李詞 蚊吧,體大的鄉民們在學校看到她時記得好好關照一下哦,問她幹嘛抹黑一個全心全義為台灣付出的新住民。tmd這些酸民根本不配做台灣人,身分證全剪了去對面加入共產黨啦3110年4月29日8時55分【留言編號588】廢物教練能教出什麼學生看這些沒程度的抹黑就知道了,瑞莎加油4110年4月29日9時08分【留言編號593】B591非常發達你看她們選手 李詞蚊 肥的像豬一樣5110年4月29日10時08分【留言編號631】支持提告,你們這些廢物有種不要刪文,把ip都搜集起來6110年4月29日10時36分【留言編號642】B641應該是他們教練的問題,上樑不正下樑歪。教練自己智zhang他們能好到哪去。有人說男大生用老二想事情,這些女選手大概都用肛門在想7110年4月29日16時12分【留言編號820】B37高近會的fb裡面有看到丁t云的照片,他也是去文化大學體育系,就是你吧,怎麼連文化也在湊熱鬧我以為只有體大的腦子有問題附表二:
編號留言時間留言內容(均引用原文)1110年4月29日1時10分【留言編號377】一群廢物學生被那些本土教練指示抹黑瑞莎,證據都沒有就想潑大便,這些女生晚上在體大,文化和龍中附近小心的我會找人堵你們,我知道是哪幾個人寫的2110年4月29日1時18分【留言編號385】是因為練太多體操變智zhang了是不是,事情搞不清楚想黑瑞莎?她一年做到的事你們這些廢物20年都做不到。大學生。。智商連幼稚園程度都沒有。一群乞丐看到政府贊助她瘋掉了。一群表子3110年4月29日1時25分【留言編號394】證據呢?一群臭乞丐太不到錢就想弄瑞莎。要抹黑很難是不是。老屁股自己做的爛得要死見不得別人好4110年4月29日1時32分【留言編號404】你們就龍潭那些老屁股和手下的智zhang大學生高中生想跟全台灣拚?抹黑我們的女神?你們還想活嗎。有沒有見過壞人啊。我就派人在龍中外面等你們5110年4月29日7時35分【留言編號531】B529體大 李慈蚊龍潭國中高進會,和武漢國小 孟曉啞 ,這幾位是抹黑的主使者,歡迎大家去拜訪。拜訪完上傳照片在此我就送大家雞排加珍奶而且孟還是大陸人喔,大家送他回去對岸吧,tmd來抹黑台灣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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