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569號債權人宏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創意市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灣創意市集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52,68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完整之「銷售停車場設備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約定總價款、約定各期應付款等。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受領上開明細表所載設備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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