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0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黃秀菊 債務人陳清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萬玖仟零陸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