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532號
上 訴 人  呂榮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翠容王俊宏陳孜名王勝裕 等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一月七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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