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532號
上 訴 人 呂榮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翠容 、 王俊宏 、 陳孜名 、 王勝裕 等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一月七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