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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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2號
原   告  陳麗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
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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