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2號
原 告 陳麗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
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