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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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又認被告乙○○否認犯行,恐有與被告甲○○串供、串證之虞,應予禁止接見、通信,裁定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等羈押期限將屆,本院已於九十八年四月七日審理交互詰問證人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等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當庭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因其等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但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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