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中市○○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274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