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4,08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5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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