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項、第2項│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6日晚間9時許│96年2月25日晚間8時許(聲│96年1月10日為警採尿回溯26││││請書附表誤載為95年2月25日│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648號│度毒偵字第1186號│度毒偵字第159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487號│96年度訴字第1170號│96年度訴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7日│96年6月21日│96年6月1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487號│96年度訴字第1170號│96年度訴字第1077號││決├────┼─────────────┼─────────────┼─────────────┤││確定日期│96年6月25日│96年7月9日│96年7月1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