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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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號原告 曾至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11月4日高市交裁字第32-BDG080051號、32-SX0000000號、32-BBG389307號、32-BQD266284號、32-B00000000號、32-BBG793298號、32-VP0000000號、32-BBG794980號、32-BZA149658號、32-BZA000000號、32-BDG096311號、32-BBG796234號、32-B0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查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