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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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5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芳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302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