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余月鳳
蕭洪秋香 吳靜惠 莊錦順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告 楊順義
李昆興 吳海瓊
陳賢財
陳碧玉
杜明宗 吳進國
戴 吳彩芳
陳德政 陳 黃珠霞 陳川池 陳 王秋止
魏 潘琦美 張廷才
吳樹森
胡惠珍 即胡 陳金治 之繼承人
陳 胡惠雀 即 胡陳金治 之繼承人
胡惠貞 即胡陳金治之繼承人
黃 胡美燕 即胡陳金治之繼承人
胡睿恩 即胡陳金治之繼承人
胡毓邦 即胡陳金治之繼承人
吳 陳罔忍
莊 雅惠莊 雅棠 莊雅智
林錦珠 李鍾源 金 蔡清美 陳松民 上一 人輔 助人 宋嘉玲 被告 陳進瑞
陳進福 莊涂 金衫
林復澎
吳方春 桔 鄭蘇 茶花
鄭正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次查土地公告地價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4款規定所公告之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則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是拆屋還地事件,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之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其交易價額,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占用面積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98,081元【計算式:如附表欄所示占用面積×如附表欄所示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編號被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鹽埕區)占用土地地號(高雄市鹽埕區鹽壽段)占用土地面積(m2)土地公告現值(元/m2)訴訟標的價額(元)×1楊順義建國四路334-35號210地號1535,000525,0002李昆興建國四路334-33號210地號1535,000525,000210-1地號1035,000350,000208地號1046,000460,0003吳海瓊陳賢財建國四路334-34號210地號1535,000525,0004杜明宗陳碧玉建國四路330-28、330-31號220地號1533,000495,0005吳進國建國四路330-33號220地號1533,000495,0006 戴吳彩芳 建國四路330-27號223地號1534,912523,6807陳德政建國四路330-35號220地號1533,000495,0008 陳黃珠霞 陳川池無 220地號1533,000495,0009 陳王秋止 建國四路334-31號210-2地號1535,000525,00010杜明宗建國四路334-29號210-2地號1035,000350,000225地號535,314176,57011 魏潘琦美 建國四路330-22號223地號1534,912523,68012張廷才建國四路330-24、330-25號223地號3034,9121,047,36013吳樹森建國四路330-26號223地號1534,912523,68014胡惠珍 陳胡惠雀 胡惠貞 黃胡美燕 胡睿恩胡毓邦建國四路330-23號223地號1534,912523,68015 吳陳罔忍 建國四路330-21號223地號1534,912523,68016 莊雅惠 莊雅棠 莊雅智林錦珠建國四路330-9號223地號1534,912523,68017李鍾源 金建國 四路330-4號223地號1534,912523,68018蔡清美建國四路330-16號224地號1535,655534,82519陳松民陳進瑞陳進福建國四路330-8號223地號1334,912453,85620 莊涂金衫 建國四路334-14號225地號1535,314529,71021 林復彭 吳方春桔 建國四路334-40、334-41號210地號1535,000525,00022 鄭蘇茶花 鄭正仕建國四路334-39號210地號1535,000525,000總計12,69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