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柳俊佑
丁振益 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明宗 被告 莊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安生醫)邀同被告邱明宗、莊美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350萬元、150萬元、35
0萬元、150萬元,合計共1,000萬元之借款,前二筆借款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分60期,以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6%加碼年利率1.695%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後二筆借款在所定額度內出具撥款申請書憑以撥款,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分6期,以每月為1期,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6%加碼年利率1.735%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另約定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慶安生醫自112年5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9,419,3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邱明宗、莊美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催收紀錄卡、放款借據、撥款申請書、約定書、催告書暨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高雄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慶安生醫股東名冊、慶安生醫公司章程、保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11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94,258元,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編號現欠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3,119,358元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21,336,868元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3671,469元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4119,923元自民國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51,657,040元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6352,256元自民國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767,432元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8606,071元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9287,773元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1051,396元自民國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11710,160元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12150,968元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1328,900元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14259,746元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合計9,419,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