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字第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刑補字第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06年度刑補字第9號聲請人 翁啓鏵 (原名 翁振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翁啓鏵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並未以書狀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6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該裁定業於106年11月29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地及居所地,惟聲請人迄未依上揭裁定補正其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及刑事紀錄科查詢表2份、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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