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
0000-000000A年籍詳卷被告 詹智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