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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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聰仁 選任辯護人 蘇靜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9日106年度交訴字第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陳聰仁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聰仁(下稱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6年11月9日106年度交訴字第109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明「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09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怡珊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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