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進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進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自用小客」應更正為「自用小貨車」、同欄倒數第2行所載「並測試」補充為「並於17時32分許測試」;證據補充記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乙紙(見速偵字第90號卷第38至39頁)」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已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而不慎與 邵全爵 、 謝明正 、 劉邦根 所駕駛之各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顯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前有2次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邦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90號被告宋進財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進財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50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認識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107年1月6日14時許至同日15時許止,在新北市鶯歌區國慶街某友人住處內飲酒後,猶於同日16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居處,在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其酒後注意、反應力及行車控制力均有減弱,因而酒後操控能力欠佳,於當日16時40分許不慎與邵全爵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謝明正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發生擦撞,行駛於謝明正所駕駛之營業小客車後方,由劉邦根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因閃避不及而碰撞該營業小客車之後方(無人受傷)。嗣警員在該處執行交通指揮勤務,遂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並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0.77MG/L。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進財於司法警察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白,核與證人邵全爵、謝明正及劉邦根於司法警察詢問時之供述相符,此外,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共20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檢察官劉邦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