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30號原告 鄭靜雲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告 黃慧雯
黃綉玲
黃自強
何玉霖 林吉彥 林淑珠 張呂相扶 張年宏 張年亨
丁龍福 張本融 林陳金環 林崇垣 林雅子 林淑真 張惠媛 張年浩
周王月桃 施信宏 莊王玉英 王華明 王英武 陳聯芳 陳通銘 陳信枝 陳美枝 王文如 林一雄 林秀雄 林志鵬 林惠美 王榮泰 王玉琳 王玉琪 王偉彰 王侯凱 王瑞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顏靄如 被告王 蔡雪姿
黃王月嬌 陳秀妙
陳詠婕 陳秀蓁 王莉英 王美帝 王翠虹
陳維銘 陳首安 何嘉琦 何玉秋 何玉玲 周秀櫻周彩琴 蔡錦 周樑基 周樑亨 周樑源 王建國 王文芳 王睿霖 王宇庭 張曉輝 張秀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庚靜 被告 張秀女
楊大衛 陳宥佐 林怡沁 林思吟 林俞君 林佳霈 劉阿純 陳怡文 陳怡珊 陳鋒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行關於「被繼承人 陳阿萍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陳子萍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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