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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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32號原告 翁明德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 律師( 法扶 律師)
胡仁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0,975元(含加班費405,675元、特休未休工資15,300元),及提繳41,531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62,50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惟其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0元(計算式:5,070元×1/3=1,690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