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訴人 何威龍 被上訴人 何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計算式:(1,300萬+260萬)×1/2],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7,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雅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