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30號原告 鄭靜雲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告(即 張呂相扶 之繼承人) 呂鈞石
呂鏞石 紀呂清媛 林月如 呂燕林 呂燕婷 呂燕禎
呂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由呂鈞石、呂鏞石、紀呂清媛、林月如、呂燕林、呂燕婷、呂燕禎為被告張呂相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 黃慧雯 等人分割共有物,被告張呂相扶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5月3日死亡,現由呂鈞石、呂鏞石、紀呂清媛、林月如、呂燕林、呂燕婷、呂燕禎等人繼承,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述說明,應命由呂鈞石、呂鏞石、紀呂清媛、林月如、呂燕林、呂燕婷、呂燕禎就被告張呂相扶部分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