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雨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中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以上訴狀所載訴訟標的價額為計算),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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