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378號
原告 呂香梅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郭明翰 律師
被告 陳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桃園監理站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兩造原為男女朋友,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間欲購買汽車,與被告一同前往車廠後,選購廠牌為國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被告遂向原告表示其名下有另一台舊車可供報廢退貨物稅優惠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取得該優惠,兩造談妥就系爭車輛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由其擔任系爭車輛之買受人及車主,實際所有權人仍為原告,並由原告全額支付系爭車輛55萬元價金。嗣因兩造感情不睦分手,經原告請求後,被告仍遲未將系爭車輛過戶予原告。為此,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鈞院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規定,及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返還登記。並聲明:㈠被告應偕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桃園監理站,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11年6月27日以答辯狀辯以:系爭車輛固由原告出錢購買,並登記在原告名下,然原告買受系爭車輛後,曾提及將系爭車輛贈與被告,僅尚未交付予被告實際使用而已。原告前既將系爭車輛贈與被告,自不得再向伊請求將系爭車輛車籍登記過戶至原告名下。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系爭車輛同出廠年份、廠牌型式(即2018TOYOTAAltis1.8豪華版)之售價表、和航汽車買賣合約書(賣)、花旗銀行信用卡110年4、5月帳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存摺明細、系爭車輛行照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車輛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已認定如前,被告雖以前情為辯,惟為原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自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惟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於答辯狀中亦未就原告贈與系爭車輛乙節,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其上揭所辯即無可採。
㈢又借名登記契約與勞務契約性質相近,但與民法設有明文規定之僱傭、承攬、委任、居間、行紀等典型勞務契約,又有差異,是於現行法下,借名登記契約,乃無名契約。因此,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應先依雙方之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未約定者,應以補充解釋之方法決定之;於補充解釋時,應參考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民法第529條參照)。查,系爭車輛均為原告所出資購買,且為原告所使用、管理及收益,原告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無疑;又系爭車輛僅為取得報廢退貨物稅優惠而登記於被告名下,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適用(應為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偕同將如附表所示車輛辦理過戶予原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定有明文。經核本判決係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應自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時,視為被告已為意思表示,於性質上顯不適於假執行,是原告為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既無從宣告假執行,則被告主張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即無庸為另行准駁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陳香菱
附表(系爭車輛):
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國瑞、出廠年月2018.03、型式ZRE172L-GEXEKR、引擎號碼2ZRY464457、車身號碼ZRE172~0000000之銀色自用小客車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