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告 李梅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

被告 蔡嘉駿

蔡雅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2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遊園南路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興龍登字第857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㈡被告2人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新興路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興龍登字第857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遊園南路、新興路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以與系爭遊園南路不動產位在相同街廓,且面積、層次、建築形態(透天厝)及屋齡(40年以上)均相似之同路段143巷50號房屋,於起訴前之113年8月2日每平方公尺交易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01,615元(計算式:總價11,580,000元÷總面積113.96平方公尺=101,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參以與系爭新興路不動產位在相同街廓,且建築形態(透天厝)及屋齡(40年以上)均相似之同路段104巷3號房屋,於起訴前之112年12月16日每平方公尺交易價值約為107,112元(計算式:總價12,260,000元÷總面積114.46平方公尺=107,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為以每坪101,615元、107,112元分別作為核定原告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應屬適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109,246元(計算式:101,615元×系爭遊園南路不動產建物總面積127.34㎡=12,939,654元;107,112元×系爭新興路不動產建物總面積291.00㎡=31,169,592元;12,939,654元+31,169,592元=44,109,2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 官資念婷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龍井區

新興段

270

124.65

全部

臺中市

龍井區

新興段

271

10.06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77

臺中市○○區○○段

000○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樓房

1層:61.23

2層:66.11

合計:127.34

全部

臺中市○○區

○○○路000巷0弄00號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龍井區

遊園南段

354

244.62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99

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

住商用、加強磚造、3層樓房

1層:41.88

2層:97

3層:97

騎樓:55.12

合計:291.00

全部

臺中市○○區

○○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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