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429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陳一翰 被告 鄭宏樑 即 鄭永承 被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